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精神,结合学校教职工工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委员会的党支部和全体党员。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不同类别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
(一)职务(岗位)工资 + 薪级工资 +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个人所得税 + 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 工资中扣缴的职业年金)
奖励性绩效工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菜篮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改革性补贴,针对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奖金和报酬、完成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提成等奖励性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二)合同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三)离退休人员党员每月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作为计算基数,其他津贴、补贴不列入。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五条 党员在党费计算基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具体比例为:
(一)在职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二)离退休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交纳0.5%;5000元以上的,交纳1%。
(三)全日制学生党员按照每人每月2元标准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委组织宣传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因国家或学校工资体系政策性调整、党员职务职级晋升等原因使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党员应从新工资标准落实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计算基数并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外出期间应根据不同情况交纳党费:
(一)外出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通过网络交纳党费,或经党支部同意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或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二)外出3-6个月(含6个月)党员,外出期间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向临时组织关系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或通过网络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三)外出超过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办理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保留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期间可不交纳党费,恢复组织关系后进行补交,也可以通过网络方式按月交纳党费。
第九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当月党费。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预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有重点安排,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要向基层倾斜。除按规定上交上级党组织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留存学校使用。学校使用部分中,属于在职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上交的党费,70%作为学校党委校管党费,30%用于基层党支部活动开支。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
具体列支项目包括:
(一)开展党内重大专项教育和党建工作研究等相关费用。
(二)日常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讲课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
(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务工作文书材料工本费等费用。
(四)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费用。
(五)党内表彰奖品、证书、奖金,以及帮扶慰问困难党员和群众的慰问品、慰问金等相关费用。
(六)建设“党员之家”,购买党徽党旗,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票据、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以上项目开支标准,参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过程要做好记录,必要时形成文书材料,以备检查。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请求下拨党费时,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请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权限。党费由党委组宣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实行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离,具体财务工作由专人负责,校管经费和基层留存党费均委托学校财务处统一代管。
(一)专人签字。校管党费使用由党委组宣部负责人签字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基层留存党费由党支部负责人和组宣部共同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二)专设账户。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三)专人管理。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分开。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宣传部应当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党支部通报。各党支部应当定期向本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或届期)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和工作成效;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 党委组宣部定期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委托纪委监察室和财务处开展党费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党支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宣部负责解释。